101年1月1日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0~2歲)


 

一、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臺內字第10000704046號函核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項育兒津貼雖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但考量新政策開辦,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特別規劃半年的緩衝期,民眾只要在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提出申請,審核通過者,津貼金額的計算即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


申請方式:採申請制,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提出申請(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審核通過後,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


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程,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


補助對象:


1.育有2足歲以下幼兒。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貼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為止。


申請人資格:


1.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


2.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錢款情況至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請申請人至兒童戶籍所在之區公所進行申請,並請攜帶下列文件:
1.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2.申請表(可至公所領取、填寫)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4.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5.其他特殊身分之證明文件(可見申請表之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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