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介紹
<緣起1>
※ 內政部自97年起實施「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
實施計畫」,雲林縣政府社會處據以受理縣內托育家庭申請核給幼兒托育
津貼。
※ 內政部98年7月9日 會議決議:「保母課稅事項係屬稅捐主管機關權責,稅
捐機關因稽徵業務需要函請提供本計畫相關資料,各地方政府應予配合辦
理。」
<緣起2>
※ 99年3月10日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事通過本分局雲林縣政府辦理「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計畫」發放幼兒托育津貼,存有保母所得證明資料,通報本局參辦。
※ 以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緣起3>
※ 本分局於99年3月16日 函請雲林縣政府提供發放幼兒托育津貼相關資料。
※ 雲林縣政府於99年5月20日檢送97及98年家庭托育補助費用申請表、托育契約書及請領清冊等資料供用。
<資料運用>
※ 共計彙整265件,資料稅籍涉及外轄者,整理後通報66件。
※ 本分局核課情形:
* 依托育委託契約書內容核算托育收入,並按期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含每月托育費及年節獎金)歸屬「薪資所得」。
* 副食品另行收費部分,因屬代收代付性質,並未列入所得歸課。
* 提早、延後、臨時托育收入係附加條款,無法確定實際時間,故未列入所得歸課。
<各地國稅局核課情形1>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彙集各區國稅局意見後陳報財政部核釋,經財政部於99年4月30日 以台財稅字第09900128510號函復該局:「請就個案事實詳為調查,依法本諸執權辦理」。
※ 經其主管柯統籌規範,歸類為「其他所得」,參照財政部核定之托嬰中心、托兒所之必要費用標準(80%)核算所得。
臺南市分局、安南稽徵所已於99年間歸課完成。
<各地區國稅局核課情形2>
※ 中區國稅局所屬單位核課情形:
單位 | 件數 | 認定所得類別 | 費用率或扣除額 |
雲林縣分局 | 188件 | 薪資所得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最高可扣104000元) |
南投縣分局 | 2件 | ||
虎尾稽徵所 | 38件 | ||
北港稽徵所 | 5件 | 其他所得 | 0%(未給費用率) |
北斗稽徵所 | 1件 | 尚未辦理 |
|
竹南稽徵所 | 1件 |
<一致性規範1>
※依100年5月5日雲林縣政府協調會議-本分局於100年5月13日陳報上及機關核示,以取得依致性規範:
上級機關 | 日期 | 函釋 |
財政部 | 100年6月15日 | 台財稅字第10000237550號函 |
中區國稅局 | 100年7月4日 | 中區國稅局二字第1000031460號函 |
<一致性規範2>
※ 財政部100年6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237550號函:「所報居家保母取得托育幼而收入之所得類別適用疑義乙案,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 台財稅字第09900128510號函規定,就個案事實詳為調查,並參酌各地區國稅局之一致意見,依法本諸職權辦理。」
<一致性規範3>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7月4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000031460號函:「...經營型態類似其他所得中之私立托嬰中心與托兒所,故其居家保母所領取托育收入,...認屬其他所得,屬未設帳冊記載損益者,得參照部頒之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之必要費用標準,以收入之80%為其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所得額。」
<100年5月5日協調會訴求>
※ 應有宣導及完善規劃(保母行業薪資低且勞健保、基本薪資、待業補助、年休假…等問題)後再行核課。
本分局於知會社會處、保母協會及宣導後,再行開徵。
保母相關福利,非本局職掌,請循保母系統反應。
※ 托育費用含括托育設備費用、水電瓦斯及其他消耗品費用、托育費用等,且請假仍有退還托育費用之機制,每月實際收入以契約內容的托育費用認定所得不合理。
80%已從寬認列(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7月4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00031460號函)
<所得計算與歸課>
※ 所得之計算:依托育委託契約書內容(函每月托育費及各年節獎金)核算托育收入,再依前開函示規定核以費用率80%。
所得=托育收入×(1-80%)
※ 期間之計算:依托育委託契約書簽定之起迄日期歸課。
<疑義案件更正需檢附資料>
※ 更正申請書
※ 托育期間持疑
* 委託人(寶寶父母)出具證明,可證明該段時間該名該保保實際托育情形,且未領取補助之切結書。